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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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12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徵收的清除處理費,應扣除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費用後,依清除處理成本,分別送各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一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 根據該條規定,依照一般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要求,將應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的費用扣除之後,將清除處理成本按照各執行機關的情況分別送達。例如,如果某清除處理機構的清除處理成本為100萬元,而應納入基金的費用為20萬元,則實際應收取的清除處理費為80萬元。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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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