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共同回收組織不得拒絕同業加入。退出共同回收組織者,其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應先經省 (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者,未能開始執行部分,應先加入共同回收組織回收清除處理。
回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共同回收組織不得拒絕同業加入。退出共同回收組織者,其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應先經省 (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者,未能開始執行部分,應先加入共同回收組織回收清除處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