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回收組織不得拒絕同業加入。退出共同回收組織者,其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應先經省 (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者,未能開始執行部分,應先加入共同回收組織回收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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