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回收組織不得拒絕同業加入。退出共同回收組織者,其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應先經省 (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者,未能開始執行部分,應先加入共同回收組織回收清除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