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