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回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