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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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發泡塑膠容器,指以聚苯乙烯 (Polystyrene) 塑膠粒發泡製成塑膠平板 (Expandable Polystyrene Sheet ) 以成型方式製成之飲食品容器,其種類如左: 一、生鮮食品容器及托盤。 二、速食用食品容器。 三、免洗餐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發泡塑膠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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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解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明確定義了發泡塑膠容器的範疇,包括了以聚苯乙烯塑膠粒發泡製成的飲食品容器,並列舉了其種類,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發泡塑膠容器。 舉例來說,依照環保署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環署廢字第二二四六七號公告,公告要求一般容器業應檢具申請書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般容器材質-塑膠:聚氯乙烯(PVC )裝填物質種類,其中包括了發泡塑膠容器,這就是屬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發泡塑膠容器的範疇。 另外,根據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一年三月三日環署廢字第○五七四○號公告,指出了發泡塑膠容器在處理及清除上的特殊性,這也反映了法條所述的發泡塑膠容器需特別關注其清除和處理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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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