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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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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有名詞定義如左: 一、發泡塑膠平板製造業:指製造發泡塑膠平板之事業。 二、發泡塑膠容器製造業:以發泡塑膠平板為原料而生產發泡塑膠容器之事業。 三、發泡塑膠容器販賣業:指販賣發泡塑膠容器之事業。 四、發泡塑膠容器商品販賣業:指販賣以發泡塑膠容器為盛器或包裝之商品之事業。 五、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輸入業:指輸入發泡塑膠平板或發泡塑膠容器之事業。 六、共同回收組織:指發泡塑膠平板或容器相關業者為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發泡塑膠廢容器,成立之發泡塑膠廢容器共同回收組織。 七、回收費用:指共同回收組織因回收發泡塑膠廢容器所支付之費用。 八、處理費用:指共同回收組織因清除處理發泡塑膠廢容器所支付之費用。 九、發泡塑膠容器營業量:指發泡塑膠容器製造業之銷售量,或發泡塑膠容器輸入業之輸入量。 十、回收率:指發泡塑膠容器製造業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量與營業量之百分比;發泡塑膠容器輸入業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量與總輸入量之百分比,或共同回收組織之回收清除處理量與參加共同回收組織業者總營業量之百分比。 十一、回收基金:指由發泡塑膠平板或容器相關業者,因聯合執行回收,定期繳納共同回收組織之費用而設立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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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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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專有名詞定義如左: 一、發泡塑膠平板製造業:指製造發泡塑膠平板之事業。 二、發泡塑膠容器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