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應負責回收發泡塑膠廢容器,並不得將發泡塑膠廢容器作左列方式處置: 一、任意棄置。 二、摻雜廚餘或其他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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