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清除處理發泡塑膠容器得採左列方式: 一、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 二、成立共同回收組織,由其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聯合回收清除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