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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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清除處理發泡塑膠容器得採左列方式: 一、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 二、成立共同回收組織,由其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聯合回收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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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進行回收清除處理時,可以採取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的方式,或者成立共同回收組織,并由其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聯合回收清除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發泡塑膠製造公司想要回收和清除廢棄的發泡塑膠容器,他們可以自行進行這項工作,也可以委託經過主管機關核可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來進行。另外,他們也可以與其他業者成立共同回收組織,然後由這個組織自行或委託經過核可的清除處理機構來進行聯合回收清除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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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