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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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並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八六)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七號公告。在此公告中,規定了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這表示,業者在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時,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費率及指定之金融機構進行繳費。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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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