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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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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成立共同回收組織,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十日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提出組織設立之申請及發泡塑膠廢容器共同回收組織聯合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計畫書應含左列項目: 一、參加共同回收組織業者名冊,其製造、銷售或進口平板、容器數量。二、回收方法及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三、中間處理、最終處置、污染防治及監測紀錄措施。 四、回收、處理費用評估。 五、回收基金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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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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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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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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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成立共同回收組織,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十日內,向省 (市) 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