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辦法申請並經許可者,其進行廢棄物輸入輸出相關作業時,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件及許可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於取得輸出許可文件後,就該許可輸出之廢棄物種類有新增加之委託事業者,得於原許可輸出數量之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檢附清除處理契約文件與事業出具之退運收回保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入原核發許可文件之輸出額度內辦理輸出,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