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主管機關若查獲已核發的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文件是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的,應當撤銷該許可文件。所謂的虛偽文件包括申請許可文件所需的書件、公證或認證文件,以及與國外文件原意背離的中文翻譯。 舉例來說,若有事業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輸入許可文件,例如提供偽造的公證文件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中文翻譯文件,一旦被主管機關查出,依照該法規,主管機關應當撤銷該許可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