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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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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查獲已發之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文件係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者,應撤銷該許可文件。
  2. 2.前項之虛偽文件,係指申請前項許可文件時所需之各項書件、必要之公證認證文件或章戳,及與國外文件原意背離之中文翻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主管機關若查獲已核發的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文件是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的,應當撤銷該許可文件。所謂的虛偽文件包括申請許可文件所需的書件、公證或認證文件,以及與國外文件原意背離的中文翻譯。 舉例來說,若有事業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輸入許可文件,例如提供偽造的公證文件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中文翻譯文件,一旦被主管機關查出,依照該法規,主管機關應當撤銷該許可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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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已核發之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文件係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者,應撤銷該許可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