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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查獲已發之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文件係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者,應撤銷該許可文件。
  2. 前項之虛偽文件,係指申請前項許可文件時所需之各項書件、必要之公證認證文件或章戳,及與國外文件原意背離之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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