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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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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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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之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文件係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者,應
撤銷
該許可文件。
前項之虛偽文件,係指申請前項許可文件時所需之各項書件、必要之
公證
或
認證
文件或章戳,及與國外文件原意背離之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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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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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輸入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輸出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過境及轉口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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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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