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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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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 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二、輸入或輸出之貨品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三、未依申請書件內容辦理廢棄物之輸入或輸出作業、貯存或處理,致污染環境。 四、遭停工、停業之處分。 五、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證。 六、因接受國或輸出國之法令變更,致原同意輸入、輸出之事業或廢棄物種類變更為禁止輸入、輸出。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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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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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 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