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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輸出、輸入許可文件之廢棄物,於報關時若有疑義,由發許可文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2. 未依本辦法申請輸出、輸入許可文件,致有報關貨品是否屬廢棄物範疇疑義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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