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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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許可,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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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許可,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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