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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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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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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之運送,輸入者應以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入情形。
輸入之廢棄物處理完畢後,輸入者應通知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並依原輸出國規定方式通知該國主管機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輸入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輸出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過境及轉口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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