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輪胎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廢輪胎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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