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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前條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處理量。 二、廢輪胎進廠(場)數量監測及管理方法。 三、廢輪胎貯存方法及設施。 四、處理之方法、流程及污染防治措施。 五、處理設施或設置處理設施進度。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方法及設施。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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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1條,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多項事項,包括預估處理量、廢輪胎進廠(場)數量監測及管理方法、廢輪胎貯存方法及設施、處理方法、流程及污染防治措施、處理設施或設置處理設施進度、事業廢棄物清理方法及設施、緊急應變措施、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這些內容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廢輪胎的清理、處理過程符合相關法規,並具有預防環境污染的措施。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一家公司在提出廢輪胎處理計畫書時,應詳細描述廢輪胎的預估處理量,並且列明廢輪胎的貯存方法及設施。公司需要根據法規要求,提供豐富的細節和計畫,以符合相關的法令和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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