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輪胎業者依第五條、第十條規定提報之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內容涉及左列事項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二、廢輪胎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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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業者依第五條、第十條規定提報之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內容涉及左列事項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二、廢輪胎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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