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輪胎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五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七條規定提報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 四、依第十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五、依第十二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六、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場)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七、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輪胎業營業、輸出量、廢輪胎回收量、處理量、回收率及處理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