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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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五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七條規定提報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 四、依第十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五、依第十二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六、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場)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七、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輪胎業營業、輸出量、廢輪胎回收量、處理量、回收率及處理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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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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