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輪胎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五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七條規定提報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 四、依第十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五、依第十二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六、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場)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七、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輪胎業營業、輸出量、廢輪胎回收量、處理量、回收率及處理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