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輪胎業者、共同組織及接受輪胎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回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輪胎業者、共同組織及接受輪胎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