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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動車輛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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