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機動車輛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回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機動車輛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