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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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機動車輛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地點。 三、預估廢機動車輛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清除處理費繳交、支付方式及管理措施。 六、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七、回收宣導計畫。 八、緊急應變措施。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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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7條,要求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多項事項。首先,需要預估機動車輛的年營業量,這是為了評估回收計畫的需求。其次,計畫書中應包含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的地點,這有助於確定回收設施的配置。第三,要預估廢機動車輛的回收量,這對於規劃回收流程和設施有重要的影響。此外,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的方法也需要在計畫書中詳細說明,以確保有效的回收處理。另外,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繳交、支付方式及管理措施,以及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和回收宣導計畫也需要包含在計畫書中。最後,還需要提供緊急應變措施,並應包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這些都是確保回收清除計畫書完整且符合規定的重要內容。 參考資料: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環境保護署,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7月1日。在這個法條下,一家製造商違反了對廢機動車輛的回收處理費的繳交和支付方式。該公司未能提供足夠的回收清除處理費,因此需要依法接受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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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