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動車輛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