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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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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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該條規定了機動車輛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六個月內提出回收清除計畫書,經省(市)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此外,委託回收清除者也應檢附契約書。 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監督機動車輛業者的回收清除工作,確保其有明確的計畫並經過相應的核准程序。根據法規,該計畫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需要在核准後經過具體的執行。 針對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所公布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以及相關法規。根據該法規,機動車輛業者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回收清除計畫書,經過核准後方可進行相應的工作。其中,計畫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回收清除的具體內容和方法,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舉例說明,一個機動車輛業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出了回收清除計畫書,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核核准後才開始進行回收清除工作,這符合法規的要求,保障了相關工作的進行和質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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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