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法規代碼
- O0050022
- 狀態
- 現行
- 種類
-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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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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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遴選技術顧問機構資格條件規定如下: 一、經政府機關登記承辦有關廢棄物處理之規劃、設計、監造等工程技術服務之公司、事務所或財團法人。 二、應具備下列經驗之一者: (一)曾經主辦完成垃圾焚化廠或垃圾焚化廠相關性質之大型工廠(工程總價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整廠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並對廢棄物處理有規劃、設計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二)曾經主辦完成一座三百噸/日以上垃圾焚化處理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且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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