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委託焚化處理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主辦機關應先將遴選技術顧問計畫層報本部核准後辦理公告遴選,主辦機關並應訂定各顧問機構及其參與人員之利益迴避條款。
根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10條,該條規定了垃圾委託焚化處理計畫書經本署核定後,主辦機關應先將遴選技術顧問計畫層報本署核准後辦理公告遴選,主辦機關並應訂定各顧問機構及其參與人員之利益迴避條款。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遴選技術顧問計畫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確保顧問機構及其參與人員的利益不會影響遴選過程的公正性。 參考資料: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s://www.epa.gov.tw/OverseasBook_Case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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