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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興建營運公司未能繼續履行契約時,得由主要貸款機構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在規定期間內擇定經主辦機關認可並符合契約規定者,繼續辦理興建營運事宜。
  2. 貸款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間內擇定時,主辦機關得予以價購,另行擇定繼續興建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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