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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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營運公司應妥善管理維護垃圾焚化廠,營運二十年期滿時若仍能維持良好狀態,主辦機關得優先委託繼續操作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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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興建營運公司應妥善管理維護垃圾焚化廠,營運二十年期滿時若仍能維持良好狀態,主辦機關得優先委託繼續操作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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