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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託處理費之攤提及調整說明如下: 一、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時,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運用國外資金部分應依付款時與投標截止日之美金匯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 (二)運用新台幣融資部分應依付款時與投標截止日之新台幣融資利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其調整以升降年息百分之二為限。 二、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操作維護費時,依投標截止日前一年之物價指數為準,按物價指數變動及投標須知所列之費率計算調整方式逐年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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