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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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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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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法令
修訂或相關證照或許可
主管機關
之要求,不可歸責於興建營運公司之事由,以致遭受損失或需增改垃圾焚化廠設備時,主辦機關應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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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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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與審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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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技術顧問機構之遴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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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營機構之遴選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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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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