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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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設置或輔導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設置資源垃圾回收桶,其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面之適當位置標示資源回收標誌 及「資源回收桶」字樣。 二、依資源回收桶設置種類標示資源垃圾類別字樣。 三、側面標示設置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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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到的相關判決書和裁決書中,無法找到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相關法規和條文,因此無法提供釐清規定的具體解釋。
- 公共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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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