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3 條
執行機關應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物依下列方式排出: 一、廚餘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 二、刀片、玻璃碎片等尖銳利器以不易穿透容器或材質包妥並標示之。 三、木、竹片予以裁剪並綑紮。 四、封緊垃圾袋袋口。 五、有害垃圾應分開貯存排出。 六、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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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執行機關應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物依以下方式排出: 1. 廚餘應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 2. 刀片、玻璃碎片等尖銳利器應以不易穿透容器或材質包裝並標示之。 3. 木、竹片應裁剪並綑紮。 4. 垃圾袋袋口應封緊。 5. 有害垃圾應分開貯存排出。 6. 資源垃圾應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者。 參考資料: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 - 各地政府環保局或執行機關制定的有關廢棄物處理宣導內容和指引 範例: 根據環保局宣導,某市民應將廚餘瀝乾後包裝,並且在資源垃圾的處理上應該遵照當地政府的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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