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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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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一、巨大垃圾:洽請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安排時間排出,並應符合執行機關規定之清除處理方式。 二、資源垃圾: (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回收。 (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 (三)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得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三、有害垃圾: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專用車輛清除。 四、一般垃圾: (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 (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 五、廚餘: (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廚餘回收貯存設備內。 (二)依執行機關設置或經執行機關同意設置廚餘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廚餘回收桶(箱、站)內。
  2. 2.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清除、處理者,應依前項分類項目進行分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應於貯存容器或外包標示委託者名稱或可資辨識之符號。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一、巨大垃圾:洽請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