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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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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
  2. 2.環境監測執行成果,應於取得監測結果之次月月底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於網站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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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2-3 條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