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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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事業產生之資源垃圾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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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7條,在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事業產生的資源垃圾時,可以準用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相關法條,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事業的資源垃圾可以依法進行處理,以達到改善環境衛生和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一般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意旨作為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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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