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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報下一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提報上一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實施成果報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二個月內,提報八十六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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