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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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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自依第五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一般物品及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項一般物品及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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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9 條,業者應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個月內,在一般物品及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相關內容。具體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舉例:根據環保署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公告的規定(環署廢字第三六四一二號),業者應在一般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回收相關規定。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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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業者應自依第五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一般物品及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