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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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9 條,業者應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個月內,在一般物品及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相關內容。具體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舉例:根據環保署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公告的規定(環署廢字第三六四一二號),業者應在一般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回收相關規定。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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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