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系統,係指下列機構、單位或回收點、站: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地方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 三、設置於販賣處所、自動販賣機、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等之回收點。 四、貯存場所。 五、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業者。 六、其他回收管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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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系統,係指下列機構、單位或回收點、站: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地方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 三、設置於販賣處所、自動販賣機、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等之回收點。 四、貯存場所。 五、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業者。 六、其他回收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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