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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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置回收點者,得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前項回收點回收之廢一般物品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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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5條,根據上述法規,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可以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以獲得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的補助。而基金管理委員會則有權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在回收點收集的廢一般物品或容器。這些規定的實際執行過程,可以參考環保署針對社區回收點的補助方案或者公告,以及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的合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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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