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置回收點者,得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前項回收點回收之廢一般物品或容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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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置回收點者,得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前項回收點回收之廢一般物品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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