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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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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除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業者得自行送交處理或回收裝填再使用外,應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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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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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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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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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依第十四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除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業者得自行送交處理或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