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及處理量,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於處理廠、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稽核認證。 前項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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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及處理量,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於處理廠、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稽核認證。 前項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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