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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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7條,要求回收量及處理量需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於處理廠、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稽核認證。而稽核認證作業要點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這表示回收和處理的數量需要經過專業機構的稽核認證,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以下是參考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1月10日。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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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