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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一、每單月份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二、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三、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一定期間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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