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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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清除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發生。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系根據該條文的相關案例,根據前述法條,原告所處理之廢棄車輛貯存場,地面佈滿油污且堆放雜物、垃圾,違反了此法條的規定,因此被告依法予以處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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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