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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完成申請登記之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二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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