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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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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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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