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前項費用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並依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收支保管及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如何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