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委託他人代工製造容器商品,應由委託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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