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委託他人代工製造容器商品,應由委託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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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業者應在設立或首次輸入物品或容器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同時,委託他人代工製造容器商品的業者,也應由委託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按照前述規定辦理。此外,第一項申請登記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 參考資料: 台灣環境資源資訊中心 - 廢棄物清理法 https://www.erdb.org.tw/law/ 舉例:某塑膠容器製造業者在設立後不久開始生產塑膠容器,他們應在開始生產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以便合法經營。如果他們有委託其他業者代工製造容器商品,則委託方和代工方都應該遵循這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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