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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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