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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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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法律規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業者應於每個月的15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兩個月的營業量或進口量,並要留存相關的證明文件。這是為了確保業者按時提供必要的資料給主管機關,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7條。根據這些法規,業者應按時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以確保遵守相應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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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