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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7 條

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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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法律規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業者應於每個月的15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兩個月的營業量或進口量,並要留存相關的證明文件。這是為了確保業者按時提供必要的資料給主管機關,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7條。根據這些法規,業者應按時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以確保遵守相應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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