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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指定之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帳號,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專戶存管並依本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量或進口量,業者得檢具出口量證明文件抵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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