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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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指定之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帳號,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專戶存管並依本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量或進口量,業者得檢具出口量證明文件抵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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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並在指定期限內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並進行專戶存管。此外,如果業者有出口量證明文件,則可以憑此文件抵扣相應的費用。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在一個月內申報了進口量並向金融機構繳交了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並且有相應的出口量證明文件,則可以根據該文件抵扣相應的費用。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促進進出口業務,鼓勵企業參與回收清除處理工作,符合環保政策並降低企業的費用支出。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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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