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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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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自依
第五條
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項物品或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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