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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應自依第五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項物品或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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