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業者應自依第五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項物品或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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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業者應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而物品或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舉例來說,根據此法規,如果一家食品加工廠生產的包裝材料符合回收標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規定,該食品加工廠需要在產品包裝上標示相應的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並遵循相關規定進行回收清除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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