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業者應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而物品或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舉例來說,根據此法規,如果一家食品加工廠生產的包裝材料符合回收標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規定,該食品加工廠需要在產品包裝上標示相應的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並遵循相關規定進行回收清除處理。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