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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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應定期向上一級機關提報資源回收執行成果,並由上一級機關彙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評比。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績優者,由所在地環境保護機關彙報本署辦理評比。 前二項評比績優之機關及學校,由本署核發獎勵金;其評比及獎勵原則,由本署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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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執行機關應定期向上一級機關提報資源回收執行成果,並由上一級機關彙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評比。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績優者,由所在地環境保護機關彙報本署辦理評比。 前二項評比績優之機關及學校,由本署核發獎勵金;其評比及獎勵原則,由本署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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