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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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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如下: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場(廠)地點(清除許可證除外)。 四、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數量、處理方法。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包括: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場(廠)地點(清除許可證除外)、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數量、處理方法、許可期限以及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取得了共同清除許可證,依照規定,許可證上應該明確登載該機構清除或處理的廢棄物種類、代碼、數量和處理方法,以便主管機關進行監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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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如下: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