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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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如下: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場(廠)地點(清除許可證除外)。 四、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數量、處理方法。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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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包括: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場(廠)地點(清除許可證除外)、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數量、處理方法、許可期限以及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取得了共同清除許可證,依照規定,許可證上應該明確登載該機構清除或處理的廢棄物種類、代碼、數量和處理方法,以便主管機關進行監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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